12月18日,记者从湖南省娄底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了解到,为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正常运行,不断改善城市环境,按照“排污者付费”原则,娄底市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。
根据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,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生活垃圾收集、运输和终端处理三方面费用,不含清扫保洁费用。按照“谁污染、谁付费”原则,从2015年1月1日起,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个体经营者、营运车辆、城市居民、城市暂住人口等,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。
具体收费标准如下:
(一)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按0.38元/吨计算;
(二)非居民生活用水按0.60元/吨计算;
(三)特种用水按0.70元/吨计算;
(四)自备生活水源按2元/月.人计算;
(五)营运车辆:大中型客运车辆20元/月.辆计算、营运小车按15元/月.辆计算;2吨以上(含2吨)货运车辆按25元/月.辆计算,2吨以下货运车辆按20元/月.辆计算;
(六)无水表门店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:15㎡以下的按1.5元/㎡.月计算,15㎡至30㎡的按1元/㎡.月计算,30㎡至100㎡的按0.8元/㎡.月计算,100㎡至500㎡的按0.6元/㎡.月计算;
(七)大中型商场超市500㎡以上的按0.5元/㎡.月计算;
(八)车站、码头、公园等公共场所产生的垃圾按65元/吨计算;
(九)门店装修,经营场所装饰、装修或维修的按3元/㎡计算。
据介绍,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:即自行征收和委托征收。大型商场超市、公共场所(指:火车站、汽车站、码头、公园、广场、集贸市场等)、门店装修类的由市环卫处上门征收。居民用水、非居民用水、特种行业用水的委托市自来水公司随水价代征(涟钢供水的委托涟钢供水单位代征);营运车辆将委托车辆检测企业代征。
除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困难人群享有减免优惠政策外,其余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,由征收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按国家住建部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》规定,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,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。